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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时效问题。本案中,涉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,违法行为存在连续状态,对其处罚时效的计算应当自2019年4月18日起算。而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,2021年3月16日,证监会对易某进行调查时已获悉易某决策买入的股票除了“三夫户外”、还有“某某体育”等股票的线索,其时距涉案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并未超过二年,故就易某涉案的违法行为,不符合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,被诉处罚决定未违反前引规定。